根据《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汕农农〔2022〕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 2022 年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同时,所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需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写发展情况调查(网址:http://www.gdnyjy.org/nyjy/login.html)。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从今年起,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申报与监测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二、申报时间与数量

  2022年6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通过监测。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包括监测范围外发现不达标的企业),意见和建议等。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材料。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

  申报与监测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与监测的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3.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审计报告;

  4.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5.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20和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企业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6.企业2020、2021年度依法纳税、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书面告知承诺及佐证材料;

  7.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1500字左右);

  8.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生产、经营有关领域所需的养殖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9.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材料扫描件一并报送。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申报与监测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3年内不得申报,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李杜金、黄晓磊,联系电话:3289995,邮箱:swxccy@126.com)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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