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城市工作(“两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处方外配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1〕91号)要求,进一步拓展参保人员“两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实现“两病”患者可凭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病”服务药店)配药和结算,市医保中心决定开展“两病”服务药店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病”服务药店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部分零售药店纳入“两病”服务药店范围,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为单体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连锁药店。
二、“双病”服务药店基本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两病”服务药店申请:
(一)具有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具备“两病”管理药品目录相关品种经营资质;
(三)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等;
(五)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可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申请表(附件2)。
(二)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承诺书(附件3)。
(三)提供1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医疗保障局部门行政处罚“信用中国”相关截图说明。
(四)申请药店制定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提供相关制度复印件。
(五)至少2名在岗在职执业药师。提供在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药师在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参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
(六)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提供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系统截图资料。
(七)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两病”管理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购进发票等。
(八)如有参加医疗保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提供会员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属复印件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目录需标注页码)并封装,一式3份,所有报名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提交。
四、遴选方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承诺相关事项,在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
(二)本次遴选采用材料初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三)已获得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同时纳入作为“两病”服务药店,不再另行申请,并承诺取得“两病”管理药品目录达到60%(含)以上品种。
(四)首批遴选“两病”服务药店数量原则上按照区域参保人数合理布局,数量按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遴选数量情况表遴选(详见附件1)。
五、遴选流程
(一)材料初审。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予受理,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药店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综合评价。评估小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遴选评定表》(附件4)进行审核,其中有一项不符合的,评定结果为不通过。
(四)公示。对确定入选的申请药店由市医保中心挂网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举报的,由评估小组进一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通过。
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该“两病”服务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期限2年,并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名单。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
(二)受理地点:各县(市、区)医保中心。
(三)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吴宗贺(市医保中心):0660—3600603;何纯林(城区):0660-3329266;洪莉英(海丰):0660-6896686;彭思榕(陆丰):0660-8829066;罗艳艳(陆河):0660-5633098;严锦巽(红海湾):0660-3434996;林靖雅(华侨):0660-8253599。
七、注意事项
本次遴选中采用承诺制的事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遴选资格;已确定为“两病”服务药店的,取消“两病”服务药店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遴选数量情况表(首批)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
汕尾市“两病”服务药店遴选数量情况表(首批)
序号 |
县 区 |
区 域 |
数量(不超过) |
备 注 |
1 |
城 区 |
市区内 |
3家 |
含凤山、香洲、新港街道 |
其他街道(镇) |
各1家 |
|||
2 |
海丰县 |
县城内 |
4家 |
含海城、附城、城东镇 |
梅陇镇 |
2家 |
|||
其他乡镇 |
各1家 |
|||
3 |
陆丰市 |
市区内 |
4家 |
含东海、河西、城东街道 |
碣石镇 |
2家 |
|||
甲子镇 |
2家 |
|||
其他乡镇 |
各1家 |
|||
4 |
陆河县 |
河田镇 |
2家 |
|
其他乡镇 |
各1家 |
|||
5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1家 |
||
6 |
华侨管理区 |
1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