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