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资〔2019〕17号


市属有关企业:

  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托管实施办法》(汕府〔2018〕43号)(简称《托管办法》)规定,市联合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在办理退休人员社保费报销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妥善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局等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研究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一、关于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关系在公司期间社保费处理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因此,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关系在公司期间拖欠的社保费(医保费除外)凭自缴社保费缴费凭证同意给予报销。

  二、关于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缴社保费的问题

  参照《托管办法》第八条规定,首先由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费应该由公司负担部分准予报销。

  三、关于应保未保的职工欠缴社保费产生利息能否报销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保未保的职工,首次参保申请补缴欠缴社保费产生利息,单位部分利息给予报销。



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