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意见政策要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

概括起来就是5种对象和1个项目:

5种对象:①中小微企业、②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③大型企业、④民办非企业单位、⑤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1个项目: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

1.免征适用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至6月共5个月的单位缴费。

2.减半征收适用对象。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至4月共3个月的单位缴费。

3.不属减免范围的对象。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4.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202021日至6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5.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即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1个项目:2020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二、企业类型划分

1.关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分。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明确了主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明确了依据)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明确了名单)。按上述规则未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均列入中小微企业。

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为什么要提供此四个关键指标,后面详细介绍),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2.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指已办理参保登记,并以单位形式按规定已为其职工同时参加三个险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仅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

3.关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划分。对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问题,人社厅发〔202018号文规定,各地要按人社部发〔202011号文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即公司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企业类型划分上,要严格按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进行相应划分。

三、减免、延缴、缓缴的关系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1.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为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减半征收时间为2月至4月,免征收时间为2月至6月。执行时间已明确,执行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由税务部门划分类型并按相应的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2.延缴。政策依据为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粤府〔202012号、粤人社函〔202024号。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无法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

3.缓缴。政策依据为《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人社厅发〔202018号文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2月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

四、待遇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3.失业保险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参保职工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享受失业保险权益。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办理方法,按规定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减免缴费期间职工正常缴费的时间,以及企业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