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下称“中试基地”)在科技经济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区域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12条。包括:
(一)创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目的意义。发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技经济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
(二)名词释义。 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设备条件、专业人员和中试服务能力,能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为推动科研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产业化发展提供中间性试验服务的专业试验基地。
(三)创建方式。中试基地可以由综合实力强、具备独立完成中试任务的企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单独建设,也可以由相对实力强且处于产业化关键环节的企业牵头,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
(四)申报条件。须满足符合汕尾市产业发展方向、依法注册登记满一年、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等等条件要求。
(五)认定程序。申报受理→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审批认定。
(六)提交材料。《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表》《汕尾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认定申报项目自评报告》等系列材料。
(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八)政策扶持。获认定的中试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扶持资金用于购置中试设备,专款专用。
(九)罚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中试基地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财政资金支持。
四、主要特点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汕尾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才可申请认定中试基地,有利于促进全市产业集群的聚集和做强做大。
(二)申报主体条件要求较高。既有产业方向要求,也有设备、人才、资质、创新能力、管理体制机制、安全环保等要求,最大限度保障中试基地的建设质量和创新发展实际需要。
(三)建立了监督监管机制。建立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监管机制,加强了对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等的风险防范工作。
五、实施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