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法律服务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多个地区(包括我市)也发生了疑似病例,省政府已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全面进入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为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了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就全市律师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作了全面部署。
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楚雄 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书记
成员: 卢若飞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副书记
市律师协会会长
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温宝塔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委员
陈秋旋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委员
卓学龙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委员
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律师行业第一联合党支部书记
吴智亮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杨多默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悦海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彭荣烈 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主任
郭玉贤 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海鹰 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玉兴 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伊苏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叶石谦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李衍辉 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蔡震峰 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林 栋 广东仁遵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贤井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陈思革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郭智明 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炳贵 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叶少腾 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小平 广东吴小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温宝塔兼任,市局律师工作管理科曾海萍、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陈蒙蒙为联络员。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和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教育和引导全体党员律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全市广大律师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律师执业纪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行业正能量,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建立和督导全市律师行业各服务团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
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曾海萍,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0660-3373378;
陈蒙蒙,市律师协会,0660-3399848。
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成立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团 长:卢若飞 市律师协会会长
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5622699333)
副团长:卓学龙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02678466)
陈贤井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2682889)
成员:吴智亮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88869)
杨多默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02689836)
彭荣烈 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81180)
郭玉贤 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23578988)
林海鹰 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86018)
罗玉兴 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27962866)
赵伊苏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322686162)
李衍辉 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68168)
林 栋 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551888)
郭智明 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29385666)
马炳贵 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60592699)
叶少腾 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602636917)
吴小平 广东吴小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29301699)
陈海猛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60592222)
吴智良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2684539)
胡雪萍 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60589866)
蔡震峰 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2596969)
叶石谦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2369311)
叶国志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600209256)
陈和成 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119811986)
李长春 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法律服务团联络员:
陈蒙蒙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3399848
工作职责
(一)发挥法律专业服务优势,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按要求参与疫情防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根据上级机关和指导单位指令,参与公共应急事件处置,提出法律解决建议。
(二)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助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为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益法律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跟进依法依规调解疫情防控、医患医疗矛盾纠纷,促进有关问题和事件平和理性处置;维护引导全省律师行业关于疫情的正确舆论导向,彰显行业正能量。
(三)帮助民营企业了解和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了解企业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民营企业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四)为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各类群体,以及患病群众提供专项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五)完成上级交办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工作。
工作要求
(一)根据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引导服务团成员及广大律师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要严格工作制度和执业纪律,特别是注重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律师群体出现传播谣言或未经权威部门确认的疫情信息。
(二)律师服务团成员要树立大局意识,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落实好省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上级机关、指导单位的相关工作部署。要依法依规开展涉疫情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律师服务团成员要高度重视,切实提供政治站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律师社会担当责任,发挥律师的职能与专业特长,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带头落实应急响应和疫情防控制度措施。
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服务团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我市律师职能作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保证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服务团,为打好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团 长: 卓学龙 汕尾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02678466)
副团长: 杨多默 汕尾市律师协会理事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02589836)
林海鹰 汕尾市律师协会理事
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86018)
成 员: 肖舜诚 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联系电话:18933029966)
杨雪标 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联系电话:13902677098)
林伊莎 汕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828966235)
余德炜 汕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813388988)
邹志康 海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502392913)
蔡焕陆 汕尾市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692925951)
李梓松 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927989122)
叶石谦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2369311)
李俊伟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24493202)
余茂松 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825503345)
袁建群 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2397328)
叶国志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600209256)
陈和成 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119811986)
李长春 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服务团联系人:
曾海萍,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0660-3373378;
陈蒙蒙,市律师协会,0660-3399848。
主要职责
(一)中小微企业服务分团要结合民营企业服务的特点,帮助企业了解和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通过线上(微信群、QQ群等)方式,现担任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顾问身份,向企业解答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让广大中小微企业主掌握疫情防控下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使他们心中有数不慌乱,有效化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在防控疫情期间,针对特殊期间劳动报酬管理、特殊工时制与加班管理、劳动合同合规管理、工伤以及医疗期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假期管理、疫情防控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向中小微企业进行详尽的梳理、剖析,以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意识,消除困惑,共同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
工作要求
(一)中小微企业服务团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切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有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确保全市中小微企业法治建设上健康和稳定。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参照成立相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服务团分团,加强本地区中小微企业法治建设。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团及各分团成员要树立大局意识,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落实好省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上级机关、指导单位的相关工作部署。要依法依规开展涉疫情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中小微企业服务团(分团)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协作联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服务指引:
一、如何降低疫情带来的损失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解答: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
实操建议:
(1)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2)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
解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实操建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解答: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可以无需经过员工同意。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
二、企业必须知道的生产经营变化?
1.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期间,到底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
解答:是休息日。在此期间企业个别员工确需上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之后应当予以调休或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200%的工资。
实操建议:
(1)为保障员工安全,与全社会共同防控疫情,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的,建议企业尽量不安排提前复工。
(2)如确有需要提前推进的工作,建议组织所涉及员工在家办公,远程协同推进工作、参加会议;未来可通过安排员工再行调休,这种情况下无需支付在此期间的加班费。
2.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解答: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系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除非是符合规属于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广东省规定的可以不延迟复工的行业有: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3.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企业是否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解答: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
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3日到9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
三、企业如何与员工在疫情期间“共羸”(出差、返岗、劳动关系解除和建立)
1.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还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若因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解答:可以,但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3.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1. 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对于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按照“出勤”执行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与第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四、疫情期间的休假、工资与加班制度(休假、工资、加班制度)
1.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解答:协商处理
实操建议:比如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己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体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导致年假休完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2.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加班。
解答:可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操建议:
(1)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
(2)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村(社区)法律服务团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村与社区作为群众生活的最基础单元,基层防控已成为疫情防控的重要防线。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成立汕尾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村(社区)法律服务团,发挥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在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基层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团 长: 卓学龙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副团长: 叶国志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叶石谦 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成 员:陈和成 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19811986)
黎锦坤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02676996)
李长春 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306044682)
林 栋 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2551888)
郭贤威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9566359)
联络员:曾海萍 市司法局律管科 3373378;
陈蒙蒙 市律师协会 3399848;
黄于欢 陆丰市司法局 18102859503;
陈美专 海丰县司法局 13929389868;
叶伟立 陆河县司法局 13828903389;
沈法林 市城区司法局 13502380828;
高剑武 华侨管理区司法局 15813938660
红海湾管委司法局,
负责落实疫情期间落实全市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服务分团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帮助村居民解读和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了解村(社区) 人员管控、人居环境、防疫物资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动村居民的自我防控积极性,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为村(社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帮助村(社区)做好以下工作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宣传等服务:
一、建立专职或兼职报告员制度。
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新型肺炎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建立专职或兼职报告员制度,每天按要求实时报送疫情信息。
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
1、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采取多形式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1、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社区QQ群、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社区黑板报、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向居民、村民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及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积极引导居民、村民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倡导疫情防控期间不参与各类群体性活动,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宣传家喻户晓。
2、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引导社区居民关注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消除居民、村民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四、加强往来人员监测、排查和追踪,落实防控措施。
1.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2.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3.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小区出入路口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
五、做好接触者登记管理,对相关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立即到所在社区或村支部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社区(乡镇)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六、加强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
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城乡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同时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日常消毒。
特别提醒: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法律职责的,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