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商务函〔2023〕69号


各县(市、区)商务(口岸)主管部门,驻汕口岸查验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6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方向)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陆字〔20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2023年我市口岸重点工作任务,我局向省商务厅申请并获下达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方向)万元。为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资金支持我市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我市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中,

  1.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对深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对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工程”通关便利化改革工程相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4.对新开或扩大开放口岸的查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5.对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等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按照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符合申报口岸专项资金条件的以下单位:

  1.汕尾港口岸投资、建设、经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

  2.驻汕查验部门。

  3.各县(市、区)口岸主管部门。

  (二)项目要求。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内容要求;

  2.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3.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根据当地政府或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内部集体研究确定;

  4.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5.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6.已获得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期限及标准。

  资金支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2000万;

  2.对本市重点口岸项目、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工程”通关便利化相关项目、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等专项工作项目,不受上述额度限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资金支持规模。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口岸专项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专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依据。立项核准文件,或根据省、市和各口岸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评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申请表格。《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表》。

  (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所申请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各申报主体将上述纸本材料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7份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申报受理部门申报的项目集体研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研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拨付。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各用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对申报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确保口岸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应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市商务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各用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须将口岸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方案、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材料)报项目申报受理部门,由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要求将相关佐证资料报省商务厅。

  (三)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各项目申报主体要对本单位或本地区获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监督和检查,督促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专项资金应在当年度全部执行完毕。市商务局将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并组织对项目验收或考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直至问题整改完毕;对经评估后仍存在问题或风险的项目,将按规定停止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退回财政。

  (四)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各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退回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此函达。



  附件:1.2023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项目库申报指引.pdf

2.2023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口岸方向)入库项目明细表 .xls




   汕尾市商务局

    2023年6月12日


  (联系人:黄立华,联系电话:1392849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