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16]第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确保法律修订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对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予以明确。同时,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备案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备案办法》发布后,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进展顺利。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精神,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意义,按照《备案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见附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跟得上、管得住”。
二、履职尽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备案机构应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应以抽查方式为主,备案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通过现场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等手段,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备案机构应认真甄别备案事项是否存在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等方式进行判断,对可能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相关安全审查信息。根据商务部反馈结果,继续实施备案和监督检查,或书面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备案机构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联动。鼓励备案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并与全国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四、规范检查,保障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备案机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备案、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回避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效能。备案机构应畅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救济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干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抽查计划报商务部(外资司);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抽查计划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商务部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