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省也出台了《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为进一步衔接好国家、省科技战略部署,市委提出了加快建设创新强市的目标,抢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的战略机遇,把科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年出台了《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在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指标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如何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促使优秀的科技成果更加快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我市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我市紧跟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脉络,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加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机制,深入开展论证、调研等工作,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经多次补充、修改、完善,制定出台符合市情以及满足汕尾实际需求的《汕尾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内容分为4个部分,24条规定,主要针对我市高校、科研机构较少以及企业研发实力不强等现状,聚焦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症结难点,提出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积极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含第1、2、3、4条,共4条),主要内容为《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内容含义、科技成果转化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是成果转化(包含第5、6、7、8、9条,共5条),主要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和转化实施科技成果,依法约定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三部分是激励措施(包含第10至24条,共15条),重点围绕资本、平台、土地和人才四大要素提出激励措施,从科技成果交易、孵化、育成、中试到产业化,实施全链条扶持服务和保障。第四部分是附则(包含第25、26条,共2条),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解释单位。

  三、主要特点

  一是创新驱动,政策支持更有力度。改革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突破成果转化主体和职务创新成果转化等限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对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人员依法约定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为职务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解套。

  二是保障明确,激励措施颗粒度。市财政每年增加科技经费投入,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围绕资本、平台、土地和人才四大要素进行全方位扶持和激励,单一项目资金扶持最多可达到200万元,激励措施力度较大。具体如下:

  资本要素方面,市财政每年增加科技经费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要用于:科技成果交易补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创建补贴、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科技成果转化设备购买补贴、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平台要素方面,鼓励和支持创建科技成果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转化服务平台,并给予补贴。土地要素方面,对成果转化单位需新建或者新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80%安排用地,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人才要素方面,强化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引进人才和科技成果实施者待遇按《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报酬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三是实效全面,覆盖范围更广度。扶持范围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从技术交易、孵化、育成、中试,到产业化,进行了全链条的扶持服务。扶持方式包括支持创建科技成果交易服务机构、创建中试基地、技术交易、孵化育成、贷款融资、用人用地、税费优惠、转化奖酬等,扶持范围广,精准到位。

  四、出台意义

  《暂行规定》是我市专门为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而形成的涵盖面较广的政策文件。通过对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扶持服务,将大大提高成果持有人及成果转化单位转化实施科技成果的意愿和积极性,在产业与技术间架起了互通桥梁,较好解决了产业与技术“两张皮”的问题。《暂行规定》的出台将逐步促进我市形成“技术研发在外地、成果转化在汕尾”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对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创建创新型城市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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