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市政府七届第109次常务会议对《汕尾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要求和修改意见。我局按照会议要求,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5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我局规划法规科邮箱ghfgk3365636@163.com,联系电话0660-336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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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汕尾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7日
汕尾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并经成果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成果。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成果转化
第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转化实施科技成果,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通过联营、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与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人员依法约定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投入40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科技成果交易资金补贴;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创建补贴;
(三)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设备购买补贴;
(五)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
(六)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单一科技成果转让交易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创建科技成果交易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的,按照其年成果转化服务经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创建并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对其中试设备购置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按下列标准补贴: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创建众创空间的,比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补贴标准的50%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提供贴息,贴息范围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上一年度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支付的贷款利息。单一成果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一成果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最高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因转化科技成果需要,购买生产、检测等设备的,按其设备购买总额的2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对科技成果到我市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孵化育成,或到我市中试基地进行成果中试的,给予孵化育成场地租金或中试费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一成果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付费的50%,且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携带科技成果来汕尾市转化实施。引进人才和科技成果实施者待遇按《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成果转化单位需新建或者新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可优先给予安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以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科技人员与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