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市发改局联合市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印发实施《关于对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试行以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函保险的政策。

  《通知》全文内容有6条,包括试行范围、试行对象条件界定、相关规范要求、虚假承诺责任追究以及试行期限。主要是:

  第1条明确试行范围,对工程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替代保函(保险)。

  第2条界定企业范围必须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实际完成1件以上项目任务的投标人。

  第3、4条规范条件要求,明确企业信用承诺函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状况出具,并承诺违约将按约支付招标文件载明的等额保证金。规定对试行范围内项目,招标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同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要求,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对不在试行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接受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保证形式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明。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企业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执行。

  第5条明确对虚假承诺的投标人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在汕尾市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资格。

  第6条规定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1年。

  

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一图读懂.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