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业务“不见面”网上办理。
允许容缺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各地申请用地报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项目,在必要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允许先通过广东省政府服务网和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系统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他非必要材料和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齐。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逾期视为审核通过。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需办理不动产抵押首次、注销登记业务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均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界面(虚拟窗口)线上办理。确需到现场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一手商品房登记业务)及二手房转移登记等业务的,可通过“粤省事”微信程序住房服务进行不动产登记办理预约。
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特事特办
(四)允许先行用地。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项目的申报工作,主动与发改等部门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梳理形成疫情防控项目清单,对疫情防控项目要尽快落实选址、用地。对选址不符合规划的,按符合规划先行使用权土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规划调整。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并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响对比等方式加快论证,及时将占用情况应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需永久性用地的,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用地实际补办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地价款可申请一年内付清。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车违规用地。
(五)统筹保障用地。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对近期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项目库。对以上项目,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即开展组件报批工作,在申请预扣指标时,选取“疫情防控挂账指标”,由国家统一核销,最大限度利用好用地指标。
(六)调整履约监管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按照疫情防控时间顺延。
(七)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应急测绘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技术队伍及相关装备,对疫情防控所需应急测绘,快速响应,迅速完成。充分利用本地区空间地理数据,强化成果共享,及时为疫情防控、乡村管理、地灾防治等系统平台建设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支撑。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以及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快速办理,一律免费提供
三、延长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办理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未能按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可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因,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将2017年以来省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目前已到两年有效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办理延期时间延长至4月30日。将2019年度审批的林木采伐项目的采伐最后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林业企业,可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缓交手续,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交
四、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往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上引导,主动做好12类民生项目的服务保障工作,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使用省统筹用地指标。各地要尽快将2020年预分配用地指标使用完毕,待本市指标不足后,优先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积极组织申请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指标,对位于汕尾市内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可降至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对没有符合上述条件项目的,可推荐不多于2个(只有1个符合条件项目的可补充推荐1个)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重点产业项目,纳入指标奖励筛选范围。各地在用地报批时要提前谋划,属于符合重大产业项目指标奖励管理办法的,及时向上级申请预支奖励指标。其他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在省下达我市的指标内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