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精神,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7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汕尾市众创空间(第三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3.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提供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5.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
7.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8.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5.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7.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8.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推荐
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
2.受理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市直)将申请材料一式5份(含电子版),送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
受理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17时前。
受理地址: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222室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 陈耀芳
联系电话:0660-3369796 邮箱:swkjyw@126.com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