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企业函〔201785

 

河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意见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48号)的要求,经对在第二批复核中被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进行测评,邯郸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牡丹江敏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省建筑材料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3家单位不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3家单位“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请以上3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收回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子。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