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企业函〔2017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推荐第三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请于41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请以省为单位,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附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