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差别化配置资源要素 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关于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
差别化配置资源要素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推动我市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亩均论英雄”理念,科学运用制造业企业高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更好发挥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向优势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强化创新驱动,激发内生动力,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3号)文件精神,经过全面综合评价后确定的A、B、C、D类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差别化供用地政策
1.对于A、B、C类企业,如有产能扩张用地需求的,经政府同意后,可在挂牌出让中分别按照土地出让最低价的20%、30%、40%设定竞买保证金。对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对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新增供地,并严格执行宗地分割转让审批手续,对于连续两年评为D类企业,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腾退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
2.建立存量工业用地优化配置机制,推行工改工、M0新型工业用地、村级工业集聚地改造,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符合产业导向的A、B类企业出让年限可按20年、50年两档选择,选择出让年限20年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可按50年评估价的40%确定。
3.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制度,对政府认定需重点扶持的A、B类企业,由企业自主申请减免一个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比例减免;C、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鼓励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的工业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具体控制性指标建议不低于B类企业平均值。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土地的,须与地块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包含开竣工、投达产、能耗、环境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5.各类企业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期届满,未兑现建成或投产要求的按约定收回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供地两年以上尚未投产的闲置厂房(土地)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再利用。在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中可约定投产5年内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按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差别化用电用能政策
6.对A、B类企业用电达到电力市场交易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参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对D类企业,按政策不享受直供电价格优惠。
7.在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可将D类企业作为首要限电对象,必要时C类企业作为备选对象,A、B类企业原则上不限电。
8.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铁、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设备)用电征收差别电价,具体电价参照省差别电价淘汰类标准执行。
9.项目能评审批时,对A、B类企业低于全市平均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的项目优先予以用能需求平衡,可适当降低用能交易费用。严格控制C类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D类企业新增用能,将D类企业作为列入淘汰落后计划的首要对象,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产业相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C、D类企业可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差别化用水用气政策
10.对A、B类企业,在计划用水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按实际需求适当核增其年度计划用水量;对C类企业,核减10%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对D类企业,核减20%的年度计划用水量。
11.对D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12.在实施有序用水管理时,可将D类企业作为首要限水对象,C类企业可以作为备选对象,A、B类企业原则上不限水。
13.对A、B类企业,天然气供应价格按现行气价收取,C、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煤改气优惠政策;对D类企业天然气供应价格按照最高指导价收取。在实施有序用气时,可将D类企业作为首要限气对象,必要时,将C类企业作为备选对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4.落实金融政策的正面激励导向机制,对A、B类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重点倾斜贷款授信额度,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利率优惠、担保增信、货币政策工具直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5.对A、B类企业列入“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等金融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在企业改制、融资贴息、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进行倾斜,特别是A类企业,列入拟上市后备企业库,享受“一企一策”重点培育待遇。对存在流动性困难的A类企业,作为重点纾困对象,给予必要流动性支持或采取其他措施纾困,扶助企业稳健发展。
16.对于C类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审慎把控信用评级和信贷规模,并在贷款准入、担保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只给予基本保障,反向倒逼企业向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
17.对于D类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有关金融扶持政策要求,合理调整控制信贷规模,并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贷款利率;严格控制企业应急转贷专项政策支持和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
18.建立市本级各类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享受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对A、B类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严格控制C、D类企业扶持政策,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19.汕尾市级财政普惠性支持政策对A、B类企业,涉及财政奖补资金的按政策规定100%全额给予支持;对C、D类企业,除兼并重组和提升改造中的技改投入以及相关的人才、科技奖励外,可适当降低其财政奖补资金享受比例。
20.汕尾市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A类企业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建设,原则上不支持D类企业。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政策
21.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及企业排污实际,根据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管理的A、B、C、D四类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2.根据企业行业污染特征、选址布局、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差别化机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向A、B两类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倾斜。
23.亩均税收万元以下和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充分利用“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现有政策,通过追加投资、兼并重组、分割转让、整合入园、收购储备、依法关停等方式,依法依规推进低效企业整治提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七)建设完善要素交易市场
2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行电子评标和探索远程异地评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数据确认与授权、身份互认、资信共享等关键环节应用,打破交易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取消各类企业关闭、停产、退出、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
25.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当采取择优选取、直接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优先选取A、B类企业。
26.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土地、用能、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D类低效企业加快要素流转,推动资源向A、B类企业集聚。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级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意见要求于7月底前制定出台差别化政策及操作细则,并将亩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和供给、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评价结果应用的推进机制,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政策落地。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根据本意见以及市级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创新,确保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工作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分领域分行业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探索以企业近3年平均绩效为依据开展评价。要突出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减负降本、政策协同,加大A、B两类企业正向激励和C、D两类企业反向倒逼力度,对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要分类施策,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亩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学运用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引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最终解释权归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印发实施后,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决定、命令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决定、命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