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 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地址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处市民服务广场三楼综合窗口159到164号。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工商营业执照;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4.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申请管理人员统计表;
6.经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8.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平台的说明材料;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抓紧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