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广告产业园区:
为加强对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指导,促进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发展,更好发挥广告产业园区的积极作用,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发展提质增效,服务实施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落实和承接国家和地方促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形成推动园区建设发展的合力。积极开展广告业及相关经济、文化活动,建设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三、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落实主办方的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代表园区主办方履行园区管理职能,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园区运营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开展运营。
四、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突出以广告产业发展为主业,科学制定规划,防止建设随意性。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和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对规划和实施内容做重大调整变更的,应当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工商总局提出申请,总局组织评估、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批复。
五、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提供基础和专业功能服务,重点建设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产权保护等基础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促进产业要素集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服务和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
六、广告产业园区的名称使用应当规范,园区名称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产业”,不得用“创意产业园区”等代替。园区名称和园区宣传中使用“国家广告产业园”表述的,必须是经总局认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并不得使用“国家级园区”“示范园区”等表述。未经总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称号及类似表述。名称使用不规范的园区应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七、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履行工作义务,完成总局要求的各项工作,按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建设运营情况。园区和入园企业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八、广告产业园区和入园企业要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广告活动,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建设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绿色园区”。
九、广告产业试点园区要积极完成试点工作。经总局和财政部确定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承担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支持广告业发展试点工作的任务,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工作申请和报送财政部、工商总局备案的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总结试点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广告业发展路径。经工商总局依照《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属于广告产业试点园区的,应当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完成试点任务。
十、广告产业试点园区要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安排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及时查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园区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十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总局建立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制度,组织进行全面或者重点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园区建设通报制度,根据园区报告情况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建立园区档案制度,将园区履行各项管理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与工商总局签订共同推进广告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省市,所在地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协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要主动向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切实推动协议的有效实施。
十二、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出现以下问题的,由总局撤销其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称号,通报园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一)改变园区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或者经评估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达标的;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承担试点工作的园区经检查、评估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由总局通报财政部和园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总局部署的广告产业园区指导规范工作,指导本辖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本省相关规定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并制定相应管理工作规则。
附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工商总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经总局认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以及经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广告业发展工作的试点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
三、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
(1)规划建设总面积;(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
2.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
(1)规划建设项目;(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
1.市场交易平台;2.金融服务平台;3.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4.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5.市场推广平台;6.信息交流平台;7.产权保护平台;8.综合基础服务平台;9.其他服务平台。
(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1)计划总投资;(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
2.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专项资金使用基本情况(含资金使用台账、支持的具体项目、项目进展和绩效等);
(2)专项资金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3)园区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制度;
(4)地方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及执行情况;
(5)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3.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
(1)截止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四)园区经营及入驻园区企业情况
1.园区经营基本情况
(1)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额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
(2)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额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例(%)。
2.园区企业情况
(1)截止报告日园区企业总数;(2)截止报告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数。
(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和运营主体机构;2.园区管委会等管理主体机构;3.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4.园区管理制度(无新增制度可报告无变化);5.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地方广告业活动情况;6.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活动情况;7.其他园区工作信息。
(六)政策保障情况
1.领导机制
(1)当地党委、政府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情况;(2)与推进园区建设领导机制有关的其他情况。
2.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园区建设以及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2)本报告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原件。
(七)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1.园区建设对当地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用简述。
2.园区建设对当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用简述。
四、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于12月25前报总局广告监管司。未到年度报告时间,如有重要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五、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报告主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加盖管理机构或者园区主管部门公章,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计划单列市的广告园区,应同时抄报所在地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园区应向广告监管司提交报告电子版。
园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园区报告签署意见,报送总局广告监管司。
六、总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计入园区日常管理考评记录,并通报园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