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响秦:
我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作出《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罚决〔2025〕82号),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听告〔2025〕82号)。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尾海综听告〔2025〕82号)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