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广东省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394号)和《印发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数据〔2015〕84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地区2017年企业数据采集任务数量、2014年至2016年企业数据采集和报送情况、珠三角和粤东西北不同采集难度等因素,企业数据资源综合利用试点任务,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2017年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现下达你单位2017年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及工作任务(详见附件)。其中,地级以上市部分资金已提前下达(详见粤财工〔2016〕396号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部分资金已列入部门预算,省财政不再另行发文。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经费下达后的10日内,将本地区经费安排计划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数据资源处)备案。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信息交流平台信息采集补助部分,资金使用对象仅限于该平台信息采集企业信息员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信息员,各地级以上市根据信息员信息报送情况,每年通过手机话费充值的方式直接补助到信息员个人手机账号,并将充值证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运行监测处)。

 

  附件:1.2017年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表

     2.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企业数据采集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分配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黄博明,电话:020-83134770;省财政厅王樱,电话:020-8317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