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要求,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自查时间
2021年6月25日前。
三、自查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实施后,则按照新规定执行,下同)要求自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认真开展自查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记录》,自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缺陷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自查要求
(一)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记录》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缺陷项目,要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控制措施;对于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自查结束后,应将《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材料等留档备查,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记录》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发送到市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同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
(三)企业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联系。
五、监督检查
市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实施针对性跟踪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将不认真开展自查或不提交自查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
联 系 人:陈永钊 联系电话:0660-3285078
电子邮箱:swhzpk@126.com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pdf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