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精神,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16〕147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管理、服务机构;
2、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管理、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技术、交流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能力,在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5家以上);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7、孵化器拥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专项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建立了融资授信的合作关系;
8、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从汕尾科技网http://www.shanwei.gov.cn/swkjj/ 下载中心下载);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6、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7、孵化专项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专项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8、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9、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10、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推荐。
各县(市、区)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
2、受理。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市直)将申请材料一式5份(含电子版),送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
受理截止时间:2019年9月20日下午17:00前。
受理地址:汕尾市市政府办公楼2楼222室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 叶淮河
联系电话:0660-3369796 邮箱:107758546@qq.com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