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9年5月5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制定出台《汕尾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体现,是对《广东省旅游条例》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文的衔接与细化,为汕尾民宿经营与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出台的意义
乡村旅游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产业载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推进汕尾市民宿地方立法工作,促进汕尾市民宿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汕尾市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创业平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利于住宿多元化和新业态培育,加快旅游休闲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民宿的开办要求、明确了民宿登记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实现我市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办法》共六章28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6条),共6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规模、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镇村职责、行业协会、民宿规划与促进等内容;
第二章开办条件(第7-14条),共8条,规定了民宿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开办程序(第15-16条),共2条,明确了民宿的申请、审核、业务指导、联合审核和办证等程序;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17-22条),共6条,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23-26条),共4条,明确了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约束,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思路;
第六章附则(第27-28条),共2条,对《办法》的细则制定及施行日期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