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项目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汕尾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加快建成“万亩千亿”产业平台,根据《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和《汕尾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汕尾委办字〔2020〕57号),结合《汕尾市打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 推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汕工信〔2020〕210号)及《汕尾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财预〔2021〕42号),市本级财政设立“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汕尾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汕尾高新区电子信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审核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办理扶持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工作。

  (二)汕尾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扶持资金的预算申请、资金申报、项目库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后续评价验收等监管工作。

  (三)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提供的涉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按职责配合做好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对象

  扶持资金支持落户汕尾高新区中心园区(红草产业集聚区)且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强,在构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打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中,起到“四梁八柱”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技术质量高。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侧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汕尾电子信息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高。

  (二)企业综合实力强。企业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人才支撑等,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3%以上。

  (三)项目建设条件好。项目技术条件成熟、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要求,能够依法依规落地开工建设。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属世界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亿元的(参考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立项备案证),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5亿元,先行奖励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开工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未能达到30亿元的,先行奖励的资金予以收回。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9年(含)以后。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二)项目属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亿元的(参考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立项备案证),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先行奖励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开工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未能达到30亿元的,先行奖励的资金予以收回。

  列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9年(含)以后。中国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列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每年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上榜企业;列入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指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上榜企业。

  (三)项目属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或其他较大投资的项目,合同投资额达30亿元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亿元(参考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立项备案证),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先行奖励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开工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未能达到20亿元的,先行奖励的资金予以收回。

  (四)扶持资金如若市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上三款奖励标准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报、评审、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申报及评审

  (一)发布指南。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公开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企业申报的条件、金额、程序以及申报期限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向汕尾高新区管委会申请,由高新区管委会受理并进行初审。

  (三)项目评审。汕尾高新区管委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水平、建设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论证或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资金计划报批。项目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项目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资金拨付。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后的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用途及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奖励资金可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购置设备、员工技能培训、产业技术研究与创新发展、支付项目投资贷款利息等方面支出,获得奖励的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加快形成产能,促进园区提质增效。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专户存放、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为确保项目申报计划实施,规范财政资金运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

  (一)严格按照《汕尾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项目资金运作程序。

  (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资金使用时,按财政资金预期产出及效果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资金拨付后,绩效评价结果低于“中”等次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四)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和掌握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政府。

  (六)项目完工达产后,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将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作出完工评价并将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七)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或审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等应公开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尾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