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解决农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2020年6月22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及市政府考核要求,我局起草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22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教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科院征求意见,于11月24日至11月26日,向汕尾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补充征求意见,均没有收到反馈意见。9月23日至9月29日在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于12月30日印发《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并组织各县(市、区)申报。

  二、主要依据

  主要根据《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2020〕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等文件,并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结合汕尾实际,制定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送审稿)》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申报与认定;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第四部分:管理与评估;第五部分: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