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汕尾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汕尾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省先后出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提出新要求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促使我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选定和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扎实。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4章共26条,主要包含总则、条件和标准、确定和管理以及附则。
(一)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类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主要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二)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需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各类型企业的条件进行细化。
应急储运企业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200、50、15、8吨;2.县级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20、5、5、1吨。
应急加工企业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加工企业:小麦、稻谷、油脂分装日加能力分别为40、20、5吨;2.县级应急加工企业:小麦、稻谷、油脂分装日加能力分别为10、5、1吨。
应急配送中心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100、30、15、10吨。
应急供应网点需满足下列任一细化指标:1.市级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大米、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分别为4、2、2吨;2.县级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大米、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均为0.5吨。
应急保障中心需满足下列两个以上功能指标:(一)仓储能力:库房仓容、油罐罐容分别为1000、200吨;(二)加工能力:小麦日、稻谷、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分别为80、50、20吨;(三)运输能力: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为100、50吨;(四)供应能力: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日供应能力分别为18、10、5吨。
(三)申报和确定程序。申报成为应急供应网点的,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审核确定。申报成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的,由所在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确定。申报成为应急保障中心的,所在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初审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对拟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且未收到异议,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与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并向企业授予牌匾。
(四)规范退出机制。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向负责确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终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退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