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根据《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汕尾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市政府已于2022年8月4日以“汕府办〔2022〕23号”印发了《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参照《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展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了本管理细则,作为《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管理细则》根据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征求了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均无不同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分为8章共40条,主要包含总则、轮换方式、轮换程序、质量检验、资金与费用补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并梳理了轮换流程图。

  (一)轮换方式。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于每年10月,研究提出下一年年度市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和数量轮换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原则上稻谷、小麦每三年轮换100%,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并在保质期内轮换出库。

  (二)轮换程序。市储备粮公司应按照轮换计划要求,把握时机,在销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出入库计划安排。轮换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开始后,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上月市级储备粮轮换进度表,直至轮换完成为止。轮换应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三)质量检验。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市发展改革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费用补贴。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储备粮管理费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成品粮换算为原粮执行),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申请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须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储备粮公司送市财政局拨款。

  (五)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