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 号),现就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汕尾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 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 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东省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项目实施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若设备无铭牌,通过核查设备购置发票、支付凭证和购置合同等证明材料确定。

  (三)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的核算方式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县级以上)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五)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 环 保不 良 企 业 ”“ 信 用 中 国 ( 广东 )” 网 站( https://credit.gd.gov.cn) 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以及“ 企业法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http://data.gdgov.cn)为“差”的企业不予支持。

(六)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奖励方式

  (一)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申报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按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确定奖励比例,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以发票等合法票据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奖励额度,防止关联企业设备交易虚高骗补。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向属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正式行文将项目审核意见、项目汇总表(附件7)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刻U盘(或光盘)贴标签后和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于5月11日前送我局(工业发展科),逾期不再受理。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县区推荐申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财政资金项目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审核后再公示、下达项目计划。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二)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高骗补、弄虚作假、假冒伪造材料、有发票无实物的,一经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绩效评价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三个月内对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扩大生产财政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重点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奖励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申报单位派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提交自评材料。


附件: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docx

附件2汕尾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

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doc

附件3申报承诺书.doc

附件4汕尾市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

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5项目技改前后设备投资明细表.doc

附件6汕尾市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

或收储合格产品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表.doc

附件7:汕尾市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

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xlsx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张裕平,电话:3361336,邮箱:jxgyfz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