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要求,经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经召开听取企业意见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

  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二)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

  (三)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制调整为单一计量气价,燃气企业不再收取容量气价。

  二、调整后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气价格

  1.执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见附表):

用户分类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备 注

居民用户

分 档

每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1.每户按4人核定, 超过4人的,可按实际人口核增用气量,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租房合同和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到供气企业办理核增手续。

2.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对于预购气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购买的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对于抄表后付费用户,按计价周期内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第一档

336(含)以下

4.20

第二档

336-528(含)

4.65

第三档

528以上

5.50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规定应执行居民气价的用户

4.42

非居民用户

4.63

最高限价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计收的特定用户,气价标准按居民用气阶梯销售价格第一、二档的平均价格4.42元/立方米执行。

  3.对市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等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收。属于此类用户凭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1.非居民配气价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的有关规定及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核定非居民配气价格0.99元/立方米。

  2.非居民销售价格

  按《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划分,除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以外的其他用户,执行非居民销售价格。取消原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和公用性质用户销售价格的价目。根据我局2019年9月按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市区销售价格时核定的天然气气源价格,核定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4.63元/立方米,下浮幅度不限,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完善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在保持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继续实行联动机制,当供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上下浮动幅度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四、建立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的动态,供气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其上月购气成本资料(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实施要求

  市区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应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5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