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进预算编制程序加强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0〕2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粤办发〔2018〕29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1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0〕47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汕尾新区管委会,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21


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二、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各县(市、区)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重点支持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创建项目。

(二)清洁化改造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各县(市、区)辖区内清洁化改造(含节能、节水、减排)项目。

(三)绿色设计产品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成功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直接奖励。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以上(一)、(二)支持方向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 已获得省级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等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50%)或2019年7月1日后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5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

(二)清洁化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00(3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50%)或2019年7月1日后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其中,节能类项目的年节能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节水类项目的年节水量应不低于30万吨,且取水量、重复利用、漏损、排放等指标均应达到相关行业节水型企业标准的考核值;减排类项目的减排量不低于20%。

(三)绿色设计产品项目。申报主体应是成功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业在多个批次入围的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合并计算,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分配。复核不通过,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9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主动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从源头抓实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附件1-6)及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所属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区项目单位送汕尾新区管委会)。已获得省级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等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已获得标识的项目提交)或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自评报告(未获得标识的项目提交)、项目投资证明材料(新建项目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改造项目提交改造工程相关合同)、项目申报承诺书、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其中,证照、证书应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合同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其他资料提交原件。

(三)项目入库。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区项目单位向汕尾新区管委会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各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和优先排序并形成书面文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6)及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附件7)报至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装备科(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扫描版)。

(四)项目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附件:附件1-7.doc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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