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关于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汕尾办发〔2016〕11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府办〔2020〕23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86号)
二、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个):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市城区。
市直有关部门(39个):汕尾新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评估内容及指标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评估对象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策公开情况、管理服务执行公开情况、重点领域公开情况、回应关切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监督保障机制情况,按照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的时间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坚持以公众视角为指引,通过材料报送、模拟办事群众、电话核实和专家评测等方式进行。主要将各评估对象的门户网站作为入口,对照评估指标检测是否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便于公众获取。同时,查阅评估对象报送的工作总结、自评表等书面材料,对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五、评估步骤
第一阶段:2021年9月22日至9月29日被评估单位对照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评估机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评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各单位自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网站等。
第三阶段: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各单位。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评估机构审核所有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报告》,详细分析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第五阶段:结果发布(2021年10月底至11月初)
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排名,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说明和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形成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自评情况等相关材料于2021年9月29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310)。联系人:麦少君,电话:0660-3360383,邮箱:sfbzwgk@163.com。逾期未报将影响评估得分。
附件:附件1: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doc
附件2: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说明.doc
附件3:汕尾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自评表.doc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