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主,以下统称“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结合汕尾市实际,市金融局起草了《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多,中国经济长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中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问题有所加剧。当前,汕尾市正处于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为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汕尾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政策,然而众多中小微企业仍不同程度地遭遇到融资缺口大、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企业整体上贷款期限短,转贷时间成本、财务成本高等问题依然严峻。解决中小微企业在逆境中融资,加快中小微企业在困境中突围,已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聚焦点和重抓手。为此,在发展民营实体经济中,借鉴东莞、中山、湛江等地市设立转贷资金的先例,以政府为主导,设立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实施流程封闭式运行,能够有效化解企业续贷难、转贷难问题,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是不断深化汕尾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对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中,第一至三条阐明专项资金的内容性质、出资规模及运行原则等内容,明确专项资金的总规模为8000万元,首期资金规模4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县级出资2000万元(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各出资600万元,陆河县出资200万元);第四、五条明确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第六、七条明确专项资金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及职责;第八条明确专项资金支持主体需具备的条件;第九至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使用期限、风险处置、使用费用及遵循原则;第十三至十七条明确专项资金的运营主体、运行方式、担保费用及责任、管理费用及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八至二十三条明确运营主体、贷款银行、企业或个人及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违法违规后果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明确专项资金的回收方式;第二十五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第二十六条明确管理办法的有限期限。

       三、政策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