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19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29日
粤发改价格函〔2020〕4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电价管理,现就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电网企业应主动服务、认真甄别,按照上述第一点及《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等规定,落实好对相关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三、对于同一用户内既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电量、又有执行其他电价的电量,且难以单独分表计量的,电网企业可与用户沟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用电功率、用电时间等参数确定比例,从而计算出各自的电量并执行相应的电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