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具有佛山元素、反映时代精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原创文艺作品,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原创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等进行扶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三条  申报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佛山市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原创文艺作品;佛山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创作的体现佛山元素、以宣传佛山为主题,并对宣传佛山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申报作品包括舞台艺术类和文学类、美术类、新兴文艺类等。    

舞台艺术类主要包括戏剧(话剧、粤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音乐(交响乐、歌曲)、舞蹈及曲艺原创作品。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文学类主要包括中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体裁的文学作品和文艺理论著作、文学作品集等。

美术类主要包括绘画、雕塑、书法等。

新兴文艺类主要指微电影、网络剧等网络文艺。

第五条  申报作品扶持标准:

(一)舞台艺术类:时长不少于90分钟的大型戏剧分创作扶持和生产扶持,可根据创作进度分两个年度进行两次申报,其中创作扶持额度3-5万元,生产扶持额度10-15万元;时长少于90分钟的小戏、音乐、舞蹈、曲艺原创作品扶持额度1-5万元。

(二)文学类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可分创作扶持和出版扶持,可根据创作进度分两个年度进行两次申报,创作扶持额度1-3万元;出版扶持额度3-8万元。其他类型的文学创作只进行出版扶持,额度3-8万元。

(三)美术类主要指参展扶持,额度为1-5万元。

(四)新兴文艺类主要指生产扶持,额度为3-8万元。

     第三章 作品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作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佛山市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申报表》;

(二)提供申报者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三)根据申报作品项目类别应提交相应材料:

1、舞台艺术类

戏剧作品的创作扶持(剧本)需提交详实的创作描述(含创作目的、主题和创作潜力)、剧本大纲或剧情介绍、详细的创作计划等;生产扶持需提供剧本定稿、主要内容、主要人物简介、生产制作单位实有资金达到项目生产成本三分之一以上证明,并提供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音乐、曲艺需提供作品总谱;舞蹈需提供图片、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

2、文学类

文学作品的创作扶持需提供详细写作(采访)提纲和不少于作品三分之一篇幅的文字初稿;出版扶持需提供完整的初稿和与相关出版社的出版意向书。

3、美术类

美术作品扶持需提供作品图片、参展证明材料等。

4、新兴文艺类: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文艺需提供完整的剧本、生产制作单位实有资金达到项目生产成本三分之一以上证明,并提供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申报作品为下年度拟实施的原创文艺创作。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每年度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申报和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开申报和评审信息;

(二)对申报作品进行逐级资格审查,由各申报单位、个人所在地文化部门初审盖章后报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市直单位(含个人)直接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广新局复核后按照申报类别确定入围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入围作品进行集中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文广新局与扶持作品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并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个人应在获得扶持资金当年的12月30日前向市文广新局提交作品进展情况报告或提交作品成果。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扶持资金应用于文艺作品的艺术创作生产,不得借用、挪用。

 第十条 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如扶持资金未按协议规定使用或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绩效目标,作品申报人将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协议规定返还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十一条 若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其创作无法继续实施,需要终止的,要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提交终止原因报告书,市文广新局审核后按规定终止扶持,并根据进度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初审、复核、评审环节。

第十三条  凡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已获得扶持的单位或个人,按协议追回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