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业务股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海丰县水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抽查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抽查时间
2024年4月15日-12月15日
二、主要工作
(一)抽查范围及事项
海丰县范围内相关涉水单位、企业及个人,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取。
(二)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检查对象类型或行政许可项目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从海丰县水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每次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水政监察法规股选派人员协助指导完成。
3、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要填写“一企一表”,并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三)抽查检查方式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实行“一企一表”实施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四)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责任部门:相关股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相关科室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相关股室要严格责任落实,依法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随机抽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强化廉洁自律。相关股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海丰县水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工作计划
海丰县水务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2024年海丰县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实施时间 | 实施部门 |
1 | 安全生产管理 |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县属在建(未完工)水利工程及全县其他大中型在建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1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建设管理监督股、河湖管理股、水保与农水水电股、水资源股 |
2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 在建工程质量相关单位资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属在建(未完工)水利工程及全县其他大中型在建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 2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建设管理监督股、河湖管理股、水保与农水水电股、水资源股 |
3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取水户 | 5%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水资源与调度股 |
4 | 招标投标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项目实施单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全县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 | 2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建设管理监督股、水保与农水水电股、水资源与调度股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组织管理、履行法律手续、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作配合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厅或市局审批下放我县管理的项目 | 1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水保与农水水电股股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 项目基本情况、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以及满足设施验收标准条件等情况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第二条 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 | 2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水保与农水水电股股 |
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1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河湖管理股 |
8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涉嫌违法情况进行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及其他活动 | 1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河湖管理股 |
9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 | 10% | 每年至少1次 |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15日 | 河湖管理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