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下达了我市能繁母猪保有量、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调控目标,并将定期组织考核我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汕尾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控的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因此,要从生产环节着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生猪产能核心调控指标,建立生猪生产跨周期调控机制。制定《汕尾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将全市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县负总责和“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跨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控的内容
调控的内容主要是能繁母猪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下达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46600头(其中市城区3420头、陆丰市23480头、海丰县14390头、陆河县4700头、红海湾200头、华侨410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41940头(其中市城区3078头、陆丰市21132头、海丰县12951头、陆河县4230头、红海湾180头、华侨369头)。
三、调控的手段
(一)下达规模猪场保有量
下达全市规模猪场47个(其中市城区3个、陆丰市25个、海丰县14个、陆河县3个、红海湾1个、华侨1个)。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全数进行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地2021年12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占全市在产规模猪场的比例,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1.建立国家级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调控的方法
对于能繁母猪保有量的调控,采用如下方法:
按照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或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引导市场预期,适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市、县各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市、县各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县各级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在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调控的措施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地要加强政策服务,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建设、拆除和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逐级向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市、县各级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稳产保供的中坚力量,统筹各级涉农资金支持生猪稳定保供和产业转型升级。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在产产能规模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真猪贷”、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落地实施,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加强农业基金对生猪养殖场的投资,积极辅导生猪产业经营主体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围绕畜牧业“四个转型”,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和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