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新业态的发展,对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需求,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
3、《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3〕7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四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认定(共五条),规定申报条件及标准,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第三章:运行监测(共四条),规定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时间上报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定期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
第四章:附则(共四条),规定对企业名称变更等登记事项报备程序,《办法》施行期限等。
四、《办法》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并适应新形势要求扩大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合理适当调整一些指标评分所占分值。
三是强化运行监测,要求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四是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