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汕科字〔2011〕57 号)于2011年印发,经实施多年,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修改完善势在必行。因此,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科资字〔2019〕25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8个部分,41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阐述总体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评审”。对评审组织机构作了说明,并且规定了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
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主要明确了评审的主要程序和采用的评审方式,规定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并且根据项目技术领域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信、农业、发改或相关园区等)派员参与评审工作。
第四章“专家抽取和管理”。规定专家入库学科分类标准,确定专家抽取原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第五章“工作人员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做了规定,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六章“评审现场管理”。主要明确了在评审现场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申报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及行为准则。
第七章“监督检查”。主要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申报人员(单位)违法相关规定的监督及处罚。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评审方式
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采取网络材料评审的,评审专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评审时间,登录评审业务系统,依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采取会议答辩评审的,答辩人员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按评审规则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二)明确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评审组织机构确定评审专家,匹配评审项目,同时根据项目技术领域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信、农业、发改或相关园区等),派员参与评审工作;宣讲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解答专家提问,组织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按程序打分,填写专家评审表”等不同环节。明确评审程序,有利于保障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三条)
(三)优化专家抽取机制
坚持同行评议和组成合理原则。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评审专家组结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第十五条)
(四)规范评审专家行为
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与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等。(第十九条)
(五)规范评审组织及工作人员行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聘请不具备条件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等。(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六)加强评审现场管理
答辩人员、评审人员等应配合评审组织机构管理。答辩方迟到的,评审组织机构有权取消答辩方答辩资格。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现场前,按工作人员要求交存所有通讯工具;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等。(第二十七、三十二条)
四、出台意义
通过实施《办法》,切实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市科技局从明确项目评审方式、规范项目评审程序、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等方面深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改革,把有限的科技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确保科技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