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一)现状分析

1.明确公开主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定,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规范资产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推动国企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须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机构同时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全市凡是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信息公开披露。

2.确定公开内容。按照32号令规定,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全部列为信息公开内容,并制定了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信息发布操作细则和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操作细则,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信息、转让价格、成交价格、成交结果等信息。

3.拓展公开渠道。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的要求,在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基础上,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互联互通,将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思路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全程公开、全程留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准确地获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披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市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承担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的责任义务,在指定网站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施网络对接,按照规定报送信息、交换共享信息数据,确保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主要任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果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根据国办发〔2017〕97号文要求,重点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市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将认真贯彻落实32号令规定,区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企业资产转让分别制定相应内容的公开信息,在指定网站媒体和规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按要求发布国有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公告。

(二)具体措施

1.综合利用多种公开渠道。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作用,及时发布国有资产交易的各类信息;同时,及时将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推送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实时同步发布;并积极利用微信、新闻媒体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更加公开、透明。

2.构建平台数据共享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系统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推进从公告发布到结果公示全过程电子化。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无缝对接,共同构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3.强化公开时效。严格执行32号令关于信息披露要求,企业产权转让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增资对外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企业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低于1000万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成交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注重健全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全口径、全要素的产权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督导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市属企业及县区属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32号令规定,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确保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信息公开披露。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市国资委将联合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定期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公开渠道、交易平台信息交换和推送情况等。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亦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减少非公开协议转让和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的审批,提高进场率,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注重做好服务指导,对发现的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不准确的地方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规范信息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交易完成后,要切实做好交易资料的存档和交易信息的存储备查工作,以方便企业和群众随时进行查询。同时,注重对交易服务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定制、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管理质量和服务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