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响秦:
我单位于2026年2月9日对你作出《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汕尾海综催〔2026〕1-002号),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汕尾海综催〔2026〕1-002号)。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汕尾海综催〔2026〕1-002号)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