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围绕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机制,协同落实国家、省战略布局和支持政策,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相关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2.积极推动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相关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教育局)。
3.积极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我市落户建设,重点推进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海丰国际青年创客城申请认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市科技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工信局)。
二、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4.鼓励港澳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在我市注册企业积极申报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创造条件让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向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
三、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5.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相关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6.鼓励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丰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转移园、陆河新河工业园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参与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7.对标国家和省实验室,积极推进“先进能源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汕尾分中心”建设,鼓励支持“汕尾分中心”与共建单位联合设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相关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8.对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分中心)”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我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单位:市委编办、科技局)。
9.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
五、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10.推进汕尾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力争2020年前获国家科技部批准(相关单位:汕尾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11.积极推动陆河新河工业园、海丰经济开发区申报省级高新区(相关单位:陆河、海丰县政府,市科技局)。
12.向高新区下放更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专业化、专职化的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内设机构可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相关单位:市委编办、汕尾新区管委会)。
13.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鼓励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相关单位:市财政局、汕尾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14.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费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不包括各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10%对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高于50万元(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15.对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优先给予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支持(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16.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市财政将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给予奖励(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7.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18.加快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八、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19.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汕尾分中心或分部、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相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林业局)。
20.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住建局)。
21.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汕尾分中心或分部、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可依法优先按照容积率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缩短规划审批时间(相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住建局)。
九、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22.积极融入全省协调发展创新格局。全力推进“先进能源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汕尾分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区域创新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优先给予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支持(相关单位: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
23.积极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认定,根据(汕府【2017】55号)给予奖励,并择优推荐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争取省财政的大力支持(相关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4.对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相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
25.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26.积极实施扬帆计划,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对经引进人才,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政策给予办理(相关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