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11年发布实施的《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汕科字〔2011〕58号)进行修订完善,草拟了《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意见请发送至邮箱地址:swkjyw@126.com或传真至0660-3360176。


  附件:《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科技局

  2023年5月12日




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字[2020]77号)、《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汕府办函[202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事前财政经费资助,含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等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逐步实施全面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及公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汕尾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国家、省属事业单位在汕尾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校区)的,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验收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五)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市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推荐,各县(市、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推荐(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它相关专项文件规定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受理窗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三章 审查与评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形式审查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明确专家组构成、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格式等,建立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的评审体系。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主要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公示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综合评审结果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立项建议,按程序进行审议后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根据规定须签订任务书(合同书)的,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推荐单位(丙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实施内容、研究目标、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实施进度、绩效评价指标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对提交的任务书(合同书)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提交任务书(合同书)时需对项目实施作出承诺,同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2.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的各项技术、经济等指标与《申报书》内容相符,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与《申报书》内容相符;

  3.项目经费按任务书(合同书)所列内容开支,自筹资金保证足额到位;

  4.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保证以上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5.推荐单位承诺:加强对本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兑现上述承诺内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合同书)的各项要求,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确保完成预期目标和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内容,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项目经费应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按时做好项目中期评估、绩效评价以及经费开支的年度决算;

  (四)接受辖区内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违约责任,按任务书(合同书)相关规定办理。

  (七)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落实项目推荐责任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及时反映项目承担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达到验收相关要求的,可在任务书(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任务书(合同书)到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严格依据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建议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材料验收为主;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现场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1.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

  2.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上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四)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五)恪守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2.擅自修改已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中的各类指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3.超过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提交情况说明或申请延期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3.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4.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7.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主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

  第七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采取中期评估、专项检查、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常规性、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履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配合省、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结题验收。同时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的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科研领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纳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推进科研信用和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具备良好信用作为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汕科字〔201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