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市人民政府对《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函〔2017〕513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已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三)至少连续三个月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汕尾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汕尾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
(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各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汕尾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五条 “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按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扶持标准落实配套扶持资金。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