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我市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障我市“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供给,做到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两不误”,根据《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汕防疫指通〔2020〕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复工复产规定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全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等国计民生急需复工复产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 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各地政府和农业企业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疫情期间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各农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1. 防控机制到位。农业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 员工排查到位。农业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动员每个员工如实申报个人情况,明确法律责任。农业企业要对每一名拟返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暂缓复岗,如确需返厂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严格隔离观察14天要求,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其他地区员工要重点监控,摸排清楚其前14天的行动轨迹、接触人员和健康状况等,建立监测台帐,落实农业企业内部医学观察等措施。

  3. 设施物资到位。农业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农业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农业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4. 内部管理到位。农业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各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农业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卫生管理和隔离区管控。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按照“8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 强化复工复产后农业企业内部管理

  1. 做好重点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农业企业复工前2-3天必须对办公、研发、加工、生产基地和食宿等场所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复工复产后也要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农业企业的作业场所、集体宿舍、集体食堂、会议室等重点场所要加强通风透气。尤其要对畜禽养殖、屠宰企业进行重点防控,如发现不明原因病死畜禽时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

  2. 落实人员防护措施。对进入农业企业的员工要求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疫情防控意识,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少出门,最大限度减少人群集聚传播风险,加强自我防护。要求员工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3.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员工健康情况记录、上下班人员登记、消杀防疫记录和进厂体温监测记录等每日登记工作,如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并尽早到医院就诊治疗。不组织聚集人员开会,鼓励以视频会议等方式开会,如确实需要聚集开会务必带好口罩,并开短会。不在员工食堂集中就餐,实行错峰用餐、分散用餐。

  四、 严格执行复工审批备案制度

  1. 在2月9日24时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复工复产的农业企业,应于2月14日前完善报备手续。

  2. 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复产的农业企业,在满足上述四项复工复产条件后,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经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提交《汕尾市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成立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小组,专职负责受理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审核工作。在收到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备案申请后,要第一时间办理,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在2日(自然日)内批复;对暂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农业企业需要完善的资料,并指导农业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尽快复工复产。

  附件:《汕尾市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8日


附件-汕尾市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