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从市财政安排的年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划拨,用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额度进行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类别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补助经费、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三个类别。项目补助经费和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经费支出。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经费支出。主要开支范围为:采访、调查、课题研究与成果出版;资料采集、记录整理及保存;历史实物征集与修复;恢复传统剧目、作品和技艺;开展授徒、培训和进校园活动;举办展览展演展示等公益活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举办学术研讨会;建立非遗网站;开发非遗数据库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补助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经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报。

第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5月31日之前去世的传承人不再申请当年补助。

第七条  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由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提出申请。补助范围为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一个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补助。上一年度获得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补助(重点扶持项目除外)。

第八条  项目补助经费的申报额度为每个项目3至5万元;基地补助经费的申报额度为每个基地2至3万元;传习所补助经费的申报额度为每个传习所1至2万元;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九条  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须填写申报书并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现状;

(二)拟开展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三)预计活动开展后将达到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四)经费预算。如该项目有其它经费筹集渠道,需一并列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31日之前。

第四章 资金评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的专项资金总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文广新局审核并在市文广新局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后,获得补助的单位和传承人须与市文广新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签订后由市文广新局将补助经费直接划拨至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号。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时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广新局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上一年获得补助的单位、基地和传习所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单位(基地、传习所)要建立详细的工作台帐和经费开支台帐,并提供所有开支的有效票据。

第十七条  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一)虚报资料获得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开支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监查、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佛山市文广新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佛文〔2010〕8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