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市选出在汕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五、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六、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七、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

  八、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厅职老同志;

  九、出席政协第八届汕尾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市高层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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