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转供电主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攻克时艰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各级转供电主体执行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文件要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严格按照电价水平的95%结算,切实把电力部门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的政策红利传导到各终端用户。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件要求,不得在转供电环节有不合理加价行为。
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电力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
各转供电主体要加强自查自纠、自律自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用户反映的转供电环节电价问题,及时查处不执行阶段性电价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纳入诚信惩戒名单。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