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供水总公司,市区各供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9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0]38号)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市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市供水总公司及市区各转供水单位销售给市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到户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下调10%,即:市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到户水价现行执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的,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2.88元/立方米;执行工业用水价格的,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1.71元/立方米;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由4.20元/立方米调整为3.78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本次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供水价格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各供水企业要妥善做好降价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文件出台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已结算的自来水费,应通过退费或折算等方式,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

  三、做好政策宣传

  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供水价格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各供水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我市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供水价格政策及时传递到终端用户。

  请各供水企业及时将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等材料报我局(价格管理科)。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