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加快资金支付,并按《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汕财采购〔2022〕9号)规定及时清理清退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汕财采购〔2022〕11号文规定的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汕财采购〔2022〕11号文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为做好衔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将于6月10日开放新扣除比例选项,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提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切实抓好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